时代新材(600458)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时代新材时代新材(SH:600458)2025-10-30 13:38

股权结构 -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车集团持有中国中车14,765,441,250股,约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45%[15] - 截至2025年9月30日,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有中国中车4,359,471,231股,占比15.19%[15] - 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中车605,663,637股,占比2.11%[15] - 截至2025年9月30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中车442,152,926股,占比1.54%[15]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98,064,400股,占比1.04%[16] - 博时、易方达等多家基金旗下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均持股234,982,900股,占比0.82%[16] 公司注册资本 - 中国中车注册资本为2,869,886.4088万元[15] - 中车株洲所注册资本912,684万元,中国中车持股100%[19] - 中车金控注册资本427,084.674123万元,中车集团持股100%[21] - 中车株机公司注册资本为561,392.678493万元,中国中车持股100%[23] - 株洲机车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53,728.137846万元,中车集团持股100%[25] - 中车资阳公司注册资本为202,888.897万元,中国中车和中车株机公司各持股49.8050%,资阳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9%[26][27] - 浦镇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45,236.645864万元,中车集团持股100%[28] - 中车大连公司注册资本为438,887万元,营业期限至2033 - 12 - 29,中国中车持股100%[29][30] - 资阳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44,223.806642万元,中车集团持股100%[31] - 石家庄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8,859.19万元[32] 股权划转与委托 - 2025年10月30日,中车株洲所与中国中车签署《无偿划转协议》,将251,418,735股股份(占总股本27.00%)无偿划转至中国中车[11][36] - 2025年10月30日,中国中车与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将211,252,638股股份(占总股本22.69%)表决权委托给中国中车[11][36] - 本次划转和委托实施后,中国中车将合计持有49.69%表决权[36] - 无偿划转前,中车株洲所直接持有292,494,103股股份,占总股本31.41%[38] - 无偿划转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70,177,270股股份,持股比例18.28%[38] - 划转完成后,中国中车将直接持有251,418,735股股份,占总股本27.00%[39] - 划转完成后,中车株洲所将直接持有41,075,368股股份,占总股本4.41%[39] 收购与交易 - 收购人持有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大连公司100%股权[17] - 收购人持有中车资阳公司49.805%股权,并通过中车株机公司持有49.805%股权[17] - 中车集团持有中车金控、浦镇实业公司等100%股权[17] - 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将7,709,666股时代新材股份无偿划转至株洲机车实业公司[18] - 收购人认购54,294,745股A股,认购价12.18元/股,2025年7月11日完成登记手续[48] 人员交易 - 曹伟宸2025年4 - 6月买入44,300股,卖出54,300股,交易价格11.39 - 13.81元/股[48] - 钟慧敏2025年7月买入14,200股,卖出14,200股,买入价13.3元/股,卖出价12.9元/股[48] - 周健涛2025年5月买入20,000股,7月卖出20,000股,买入价11.75 - 11.81元/股,卖出价12.91 - 13.7元/股[48] - 唐罗春2025年7月买入80,000股,卖出10,000股,9月买入33,100股,卖出103,100股,交易价格12.82 - 15.43元/股[48] - 李潇潇2025年4月买入12,200股,6月卖出12,200股,7月买入32,400股,8月买入300股,卖出32,700股,交易价格12.73 - 15.1元/股[48] - 蒋静2025年7月买入500股,8月买入200股,交易价格12.75 - 14.7元/股[48] 其他 -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系自主决策,与本次交易无关联,无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50] -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可免于要约增持股份[51] - 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程序,后续完成信息披露且各方履约则无实质法律障碍[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