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00080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山高环能山高环能(SZ:000803)2025-10-30 12:01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5]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到期归还专户[12][13][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0][26]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资金用途变更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取消原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8] 其他规定 -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16]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0] - 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等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达净额10%以上,使用需审计等多方审议通过[22]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制度规定程序履行[2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3] 监督检查 - 审计中心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并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鉴证[25]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报告[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8] 办法实施 - 办法与法规冲突按法规执行[30]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