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00230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洋河股份洋河股份(SZ:002304)2025-10-30 10:51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特定股东回避表决并不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8]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超5%,及时披露并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12]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2]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价格有国家定价按规定执行,无则按市场同类标准或合理成本加利润定价,其他情况协议确定[9]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有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22] - 可对当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4] 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因公开招标等导致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25]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四种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4] -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6]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