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00227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关联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资助时可提供,需经相关审议[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4][5] 财务资助总额限制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特定通过[9] 审议规定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资助金额超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2]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需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2] - 审议关联对外资助,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2] 时间限制 -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11] - 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11] 其他规定 - 逾期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10] - 对外资助应签署协议约定内容[9] - 资助事项披露需含相关内容,特定情形下及时披露[18]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财务和内审部门协助[18]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追究人员经济责任[20] - 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适用本办法,未经同意不得进行[22] - 为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由管理层和董事长审批[22]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法规修订适用新规定并修改[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