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昌(688383) -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到期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7] 项目可行性与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3]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5]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7]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8]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9]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存在4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即可[21]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7项内容[22]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除特定情形)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8项内容[23] 审计与鉴证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