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召集请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11]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1%以上股份股东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延期取消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8] 应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5]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委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3]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下应选出董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实行该表决方式[28] - 董事候选人获同意票数超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且超反对票数为中选[28] - 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别选举[28]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章程规定其他表决方式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0]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30]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30]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31] 会议结束时间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31] 点票规定 - 会议主持人可对投票数组织点票,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异议也可要求点票[3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31]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1]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32]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等情况,应采取措施并报告[32]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3]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4]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38]
永安行(603776) - 永安行: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