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7]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14]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且不得变相改变用途[14][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占用与用途变更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4]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超募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7]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3]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其他规定 - 应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必要资料[25]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29] -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29]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2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公司信息 - 公司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 - 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30]
曙光股份(600303) - 曙光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