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 - 曙光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12] - 交易标的净资产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1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1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报告[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1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报告[13] - 日常交易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17] - 日常交易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报告[17]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报告[20] 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报告[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24] - 重大事项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月未完成需报告进展[27] 报告流程与责任 - 各部门等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事项进展[26] - 报告义务人知悉当日应向董事会秘书通告并报书面文件[27]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事项并向董事长汇报[27] - 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责任[31]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批准[33]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