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600303) - 曙光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时,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5] 对外担保股东会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8] 向子公司及合营联营企业担保规则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12个月担保总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8]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拟担保对象及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9] 合营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规则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特定条件下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