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3]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单笔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需股东会批准[11]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无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协商确定[8] -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有市场价、成本加成价、协议价[9] 担保与资助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 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2]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特定情形的股东应回避表决[14] 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17]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需订立书面协议并按金额提交审议[20] - 已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20]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超预计需重新审议[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1] 其他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3]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按比例比照规定执行[2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27]
大丰实业(603081) -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