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603081) -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大丰实业大丰实业(SH:603081)2025-10-29 12:4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7] - 使用募集资金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超董事长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0] - 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4]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专户管理[6] - 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8]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2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2][1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保荐同意后使用[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节余10%以上,经董事会、股东会、保荐同意后使用[19] 闲置资金处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 以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闲置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16] 核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8]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现场核查资金存放等情况[30]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提交上交所[30]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会计师核查结论[31] 其他 - 公司配合保荐督导、核查及会计师审计工作[32] - 保荐发现未履行协议,督促整改并上报上交所[32] - 责任人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处罚并可要求赔偿[34] - 制度抵触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规定[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并上市之日起实施[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