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30040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环集团三环集团(SZ:300408)2025-10-29 12:4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11] 项目论证与审议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的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8]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0]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1] - 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0] - 非经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10]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2][2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4] 计划调整与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1]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及时公告相关情况及意见[3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应公告相关情况及意见[23][25] 核查与审核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31]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1] 其他规定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额度等严重情形也视为擅自改变[27][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