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集团(30040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董事长审议批准[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达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达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16] - 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16]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7] -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需聘请有资格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审计或评估,日常经营相关可免[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2]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履行[24]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4]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25]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29] 子公司与披露相关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3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