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流程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8]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投票时间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1] 其他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会议记录与决议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21]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2] 投票权征集与提名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24]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24] 选举制度与出席证明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证明其资格的有效证明[22] -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22] 表决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5]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5]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得参与[26]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和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6]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6] 其他表决相关 - 主持人或股东可要求对所投票数点票[27]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27]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特别提示[27] 提案实施与规则生效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方案[28]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
*ST东晶(00219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