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财[5] - 超募资金超计划部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5]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5]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9] - 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 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7] 募投项目管理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9][26]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严重影响时及时公告[9] - 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财发表意见并披露[11] - 出现特定情形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置换前公告[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24] - 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4]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人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财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鉴证与整改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 若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28] - 保荐人或独财分析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8] - 若鉴证报告认为违规,董事会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2]
*ST东晶(00219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