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002199)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东晶电子东晶电子(SZ:002199)2025-10-29 11:00

股份与财务资助 - 公司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8]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9]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章程修订 - 修订后章程明确职工权益,规定为维护多方合法权益制订章程[1] - 修订后规定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2]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需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2] 股东与股份转让 - 股东以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4]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可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可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 - 董事、监事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的规定,董事会未在期限内执行,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11]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9]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29] - 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37]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7]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39] 公司合并、分立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57] - 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浙江日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58][159][160] - 公司解散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