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条件 - 合作关系且风险小的担保申请人,经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可担保[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11] 股东会表决要求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 董事会权限及要求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利害关系董事应回避表决[11] 特殊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3] 反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自身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4] 合同订立及执行 -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需审查合同,对违规或不合理条款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15]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签订[15]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跟踪监督等工作[17] - 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财务部门进行资信调查,起草或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18] 信息披露 - 已披露担保事项,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担保展期及责任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1]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1] 核查及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担保行为核查[26] - 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26]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26] -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责任人[26]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6] - 经办人员等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6] - 经办人员等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处罚[26] - 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法律规定无须承担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27] 制度生效及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爱美客(30089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