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等六种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7]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临时提案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10]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通知与时间规定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表决权规定 - 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9]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经过公证[21] -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22] 主持与计票规定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2]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2]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26] 投票权征集与选举规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方案实施与决议规定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2] 表决结果规定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9]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9]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 - 对召集人资格等事项存在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股东会决议[34]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配合执行[34]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4] - 公告或通知指在符合要求媒体刊登信息披露内容[36]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有效法律等规定为准[36]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6] - 规则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6]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修订草案[36]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36] - 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36]
*ST美谷(00061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