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1] 担保限制与要求 - 公司曾为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担保,不得再为其提供担保[8]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风险控制与责任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控险[18]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8]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0]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内容,含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0] 责任追究与制度实施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对有过错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2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7]
中达安(30063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