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92001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制度审议 - 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6同意0反对0弃权,无需股东会审议[2] 报告义务人 - 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等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6] 报告事项标准 - 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0] - 连续12个月内诉讼、仲裁累计金额达上述标准适用规定[10] -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4]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总资产30%需报告[1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4] 报告时点与方式 - 各单位在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等三个时点后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18] - 子公司每月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21] - 子公司特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22] - 各单位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进展[19] -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形式多样,提供含原因、协议等材料[20] 责任人与定义 -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26] - “第一时间”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当天(不超当日24时)[29] 信息处理与管控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重大信息,需披露时汇报并提请程序公开[21] - 公司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子公司不得自行披露重大事件信息[23] - 公司重大信息管控确保准确性、保密等,宣传稿件需审核批准[25] 责任追究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未上报或失实,追究报告义务人员责任[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