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6]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8][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5日内发出通知[8] - 审计委员会同意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0]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5] 会议相关要求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9] - 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指定地点召开,提供多种参会方式[2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27] 报告与审议标准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报告过去一年工作,独立董事述职[3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审议披露[3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议披露[36]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审议披露[36]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8] 担保与财务资助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4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9]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2]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2]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2] 关联交易与决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3]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50] - 特别决议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公司董事、高管和持股5%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0]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61] 其他规定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6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4]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8] -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71]
瑞尔特(00279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