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00279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协议终止与注销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项目论证与审议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需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5]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同意可使用[17]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1%,可免审议,年报披露[1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原则上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7]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0]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30]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31] 项目调整与公告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30]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20] -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3] 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25]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34] - 制度中部分表述含本数规定[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34]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