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6] - 根据内审部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3] - 提名内审部经理[6] 内审部设置 - 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6] - 设经理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6] 内审部工作安排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7]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8] - 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8]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18] - 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18] 内审部审计范围 - 涵盖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等业务环节[11] - 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13] -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13] - 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13] - 对各分(子)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审计[13] - 对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评价和离任审计[13] - 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6] - 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7] 其他规定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十年[11]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要求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并出具报告[22] - 可对违规人员建议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可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3]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23]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重大缺陷,公司应做专项说明[24] - 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在指定网站披露相关报告[27] - 对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27] - 对阻挠审计等行为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27] - 被审计单位违规处理资料,建议公司给予相关人员处分,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6][28]
瑞尔特(002790)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