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300449) - 独立董事制度
汉邦高科汉邦高科(SZ:300449)2025-10-28 09:4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担任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岗位有五年全职工作经验[9]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聘 - 不符合规定应自事实发生六十日内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委员会规定 - 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董事会委员会设置 - 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13]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未解决可向监管报告[25]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5]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5] - 给予与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并披露[25]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亦同[28]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