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603987)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4]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8]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产生与解除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候选人[8]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1]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13]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5]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包含多方面内容并签字报告披露[16] - 年度述职报告应含履职多方面情况,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7][18] 公司支持与配合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19] - 提供工作条件、人员支持和同等知情权[19] - 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专委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20]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1] - 给予与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1] 其他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