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002116) -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海诚中国海诚(SZ:002116)2025-10-27 10:3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13] - 应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项目评估与调整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评估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评估项目[10]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协议签署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节余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2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补充金额及期限等内容[13] -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等按规定履行程序和义务[15]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达股东会审议标准还需股东会通过[15][16]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需履行相应审批和披露程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