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600740) -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SH:600740)2025-10-27 09:16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及其他监管要求文件[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中期报告符合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8]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半年度出现部分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预告[11][12]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11]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部分利润指标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11] 业绩快报与更正 - 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特定情形应当及时披露[12] - 业绩预告、快报披露后与实际存在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2] 其他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2] - 充分披露对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6][22]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2]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配合信息披露[39] - 董事、高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0]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1]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部制订,报山西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21] - 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2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7] - 不得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24] - 证券公司等发现公司材料有问题应要求补充纠正,不补充纠正则向山西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25]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并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25] - 定期和临时报告编制等程序为相关人员组织草案、董事会审议、按规定披露[25]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按时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培训[27]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7] - 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审核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31]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31] - 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交所[33] 责任与处罚 - 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7]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索赔[38] - 部门等信息披露问题,董秘可建议董事会处罚责任人[38] - 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38]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公司报告处理情况[38] 相关主体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相关主体[40]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文件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等[40]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4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原制度废止[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