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30126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恒工精密恒工精密(SZ:301261)2025-10-27 09:17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0] 信息披露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9]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业绩下滑或亏损原因及改善措施[19] 信息披露触发条件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应及时披露[31]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2]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3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3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3]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8]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审计或评估[34]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4]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该资产的30%需披露[36] 信息披露方式与流程 -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8] - 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作出决议等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8]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9]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10] - 公司按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应按《上市规则》要求和格式指引公告[38] - 报送临时报告不符要求应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两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39]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41] - 董事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42] - 信息披露文件审核定稿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42]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4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承担信息披露工作[45] 其他相关责任与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3]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有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6]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8]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4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相关责任人失职将受处分[62]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62]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62]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62]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62]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