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00090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新洋丰新洋丰(SZ:000902)2025-10-26 07:48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连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审议[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5]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审议[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6] - 第(九)项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等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5]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5]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9]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除一名候选人情形外实行累积投票制[29]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应逐项表决多项事项[30]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31]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32]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2]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20]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2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34]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5]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有权修订但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