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股份(001333)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光华股份光华股份(SZ:001333)2025-10-26 07:47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5][7] - 过去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7] 关联交易定义及原则 - 关联交易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10] - 关联交易应遵循符合诚实信用等原则,重大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14]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公司需披露定价依据[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应签书面合同或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2] 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8] 关联交易计算及特殊规定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应规定[32]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规定[33]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特定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按实际或预计金额适用相关规定[33] - 公司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达规定标准应及时披露[35] - 预计总金额范围内关联交易主要条件未重大变化可免执行部分规定,但要在定期报告说明执行情况并对比[35] -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主要条件重大变化,公司要说明原因、重新预计并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35]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多种证券等8种关联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表决和披露[35][37]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关联交易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披露标准适用相关规定[37] - 公司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数额适用相关规定[37]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9] - 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法律等为准[3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41] - 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