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或顾问[10] - 公司应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11] - 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资金置换与项目论证 - 公司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6] - 置换经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6]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9]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9][20] - 投资产品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0]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公告[22]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在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3] - 超募资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合理,12个月不高风险投资[24]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超10%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豁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30] 项目变更与审批 - 项目变更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独董发表意见[32] - 仅变更地点或主体在母子公司间,董事会审议[32] - 拟变更项目,董事会通过后公告[35]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避免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36] 资金使用与监督 - 资金支付经多层签字批准[40] - 项目部门定期汇报情况[40]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报告[40]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计划并披露[40] - 保荐或顾问每半年现场检查[41] - 保荐或顾问年度出具核查报告[42]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出具鉴证报告[42] - 董事会披露核查与鉴证结论[43] - 保荐或顾问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44] 办法生效与解释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48][49]
光华股份(00133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