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001258)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立新能源立新能源(SZ:001258)2025-10-26 07:4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内容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和机构[5] - 公司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等[7]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1]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7]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7]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7]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2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超该资产30%需披露[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较大需披露[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6]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2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28]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28] 业绩与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业绩预告[21]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23] 流程与职责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 - 定期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组织[38][39] - 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分情况有相应程序[40] - 公司向监管部门等报送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审定[49] 关联与异常处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6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62] - 公司证券异常交易需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31][37] 责任与赔偿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披露或信息有误,董事会等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需赔偿[5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损失应赔偿,公司可视情况追责[5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处理非法持股,造成损失需赔偿[55]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