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2]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5]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