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股份(00270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良信股份良信股份(SZ:002706)2025-10-24 09:17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1]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需及时公告[9] - 除金融类企业外,投资项目不得为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0][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1] 资金使用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资金差异处理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并披露计划及原因[24]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按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5] 违规处理 -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5] - 有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25] 制度相关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投资风险[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27] - 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