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公司2025年10月24日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 -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1] - 《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监事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等或删除[1] - 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删除[2] - 修订后第五章“董事会”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和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 独立董事规定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相关人员[4][5]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意见[4]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5]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履行相关职责[5] 审计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6]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相关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7] 各委员会职责 -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研究提建议并检查实施情况[7] -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审核提建议[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等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方案并提建议[8] 股东与会议相关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形可诉讼[9] -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提议可召开股东会罢免协助侵占资产董事职务[9]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罢免协助侵占资产高管职务[9]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事项[10] - 股东会审议超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30%的单项投资项目等[10] - 特定情形下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相关反馈和通知有时间规定[10][1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提案[11]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1]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12]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得少于3人,设董事长1人[14]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4] -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需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14] 其他规定 - 《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修订须经股东会审议,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为准[15] -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13] -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14]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14] -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14] - 董事候选人当选需同意接受提名等[13]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公布表决结果[13]
ST张家界(00043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