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3]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做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3] 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特殊担保规定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批额度[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需满足相应条件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13] 反担保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自身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4] 担保合同要求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期限等内容[17] 担保流程操作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财务部会同内审法务部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登记[18]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18]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经办、内审法务部协助办理[20] - 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工作[20] - 内审法务部负责起草或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工作[20] 担保资料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发现异常合同及时报告[20]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人员及时通报情况[24] - 董事会视情况对有过错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6]
国中水务(60018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