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000404)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长虹华意长虹华意(SZ:000404)2025-10-22 08:16

制度修订 - 2025年10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2] - 制度根据最新规定调整存放和管理,规范表述,删除涉及监事、监事会表述[2] 募集资金定义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2]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2][3] 使用规定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3] - 确保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发现占用应要求归还并披露[4] - 用于置换自有资金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披露[4] - 改变用途和使用超募、节余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4]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5] - 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5] - 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5] 资金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5]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6] 资金使用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影响投资计划[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6] 公告要求 - 已披露拟置换自筹资金且金额确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7] 超募资金使用 - 应根据发展规划和经营需求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7]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缺口、用于项目、还贷、补流、现金管理、永久补流[8]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可使用[9] - 达到或超过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9]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9]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现场检查[1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0] 异常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异常时董事会应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1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10] 责任追究 - 对造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可要求赔偿,严重涉嫌违法移交处理[11] 其他规定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11] - 监事会有权监督,可制止违法使用情况[11]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1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11] - 修改后的制度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现行制度废止[12] -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3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内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