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适用范围 -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适用本制度[2][3] -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3] 审批权限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权限内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担保关联董事回避[6] - 部分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批准[7]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涉及股东回避,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关联方须提供反担保[8] 额度管理 - 公司可对控股子公司等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超额度[8][9] - 满足条件时,控股子公司等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9] 流程管理 - 被担保债务展期或主债务合同变更,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批准,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10] - 对外担保批准后订立书面合同,财务部、法务部审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12] 后续管理 - 财务部负责担保登记等管理,法务部负责法律审查等,妥善管理合同并定期核对[15]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偿债[16] - 若到期15个工作日内未偿债等情况,财务部应立即报告[16]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须经法务部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17] 监督检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检查公司担保情况[18] - 内审部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19] 责任追究 - 董事、管理层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1] - 董事、管理层违规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1] 其他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3]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应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18]
*ST春天(600381) - 青海春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