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002132)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恒星科技恒星科技(SZ:002132)2025-10-17 10:3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4] 协议签订与用途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0] 项目进展核查 - 每半个会计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使用[2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审批,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独立董事权利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28] 细则相关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0] - 细则与国家日后法律、法规和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执行后者规定[30]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