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0029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修订)
润都股份润都股份(SZ:002923)2025-10-15 09:31

控股股东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为控股股东[4] 公司控制权情形 - 投资者为持股超50%的控股股东、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等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形[4] 义务与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利益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之上[7] - 不得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7] - 应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6] -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7] - 转让股份时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11] - 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11] - 及其关联人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12] - 应确保与公司进行公平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13] 信息披露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披露[19] - 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8] - 买卖股份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27]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保密,泄漏需通知公司公告[19] - 公共传媒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应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20] - 筹划重大事项出现特定情形应立即通知公司并披露[21] 控制权转让 - 转让公司控制权应协调新老股东更换[16] - 出售股份致控制权变更应兼顾整体和中小股东权益[29] - 转让控制权应调查受让人多方面情况[30] 配合调查 - 应配合深交所和公司的调查、问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