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8397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惠丰钻石惠丰钻石(BJ:839725)2025-08-27 16:0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2025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达披露标准,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到期前归还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3]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置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9][20]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2][23]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资金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24]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8][9] - 三方监管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披露[11] 节余与超募资金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超200万元或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需股东会审议[1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闲置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合理性并经董事会审议[19] 信息披露 - 公司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情形,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5]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有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出具鉴证报告[28] 违规处理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受处罚、处分,公司可要求赔偿,情节严重上报监管部门[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