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资金监管与协议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6] 事项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达股东会标准还需股东会审议[15][16] -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15]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包括补充资金缺口、用于项目、归还贷款等[2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应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产品[2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9]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过1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等要求[30] 内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32]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3] -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3] 外部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鉴证结论处理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5] 问题整改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9]
*ST建艺(00278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