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300765) -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新诺威新诺威(SZ:300765)2025-09-30 11:33

对外投资审批 - 对外投资达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审批[10] -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批规定[10]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规定标准,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13]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对外投资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由总经理批准实施[16] 特殊情况规定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仅达特定标准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15] 投资类型限制 - 严格限制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投资[17] - 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可在授权范围内用闲置资金适度购买债券和基金[17] 委托理财要求 - 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签合同,董事会派人跟踪资金[18] 投资终止与转让 - 可在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情况终止对外投资[19] - 可在战略调整、项目亏损等情况转让对外投资[20][24] 投资方案确定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应考虑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选最优方案[23] 项目实施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委派产权代表,人员每年提交述职报告[25] 财务管理 -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外投资收益控制,设明细账并核对账目[31][32] 监督审计 - 内部审计部监督投资项目执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33] 投资处置 - 对外投资处置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27] - 财务部审核投资处置资料并进行会计处理[28] - 财务部实施后三年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投资情况[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