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6008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聘请、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 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