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鸿利智汇(30021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鸿利智汇鸿利智汇(SZ:300219)2025-09-29 13:0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