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3002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 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