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0023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皇氏集团皇氏集团(SZ:002329)2025-09-29 12:4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9] 担保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股票发行授权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5]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3]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投票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投票制度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记录与实施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28]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决议通过与撤销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方式违法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轻微瑕疵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9] 争议处理与执行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决议[31] - 公司等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31] 信息披露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其他规定 - 公告等是指在符合规定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3] - “以上”“以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3]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