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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00232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皇氏集团皇氏集团(SZ:002329)2025-09-29 12:48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与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