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下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0万元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关联人为董事长则提交董事会审批[8] - 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与关联法人交易,应经董事会审批[8]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与关联人交易,应经股东会审批[8] 特殊关联交易审批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9] 关联交易额度与计算原则 -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额度计算适用第八条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10]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关联人[5][6] 关联交易原则与管理 - 关联交易需保证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2][3] - 董事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6]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2] 特殊关联交易要求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购买资产事项,若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需说明原因等[24]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六个月;为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一年[16]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9] 决议报送与公告 - 公司董事会应在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并公告[22] 豁免与免予义务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需履行披露等义务[20]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20]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8] 文件保存与制度相关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8] - 制度实施时间为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皇氏集团(00232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