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0023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 ...